港口检验服务
货物检验与水尺计重
当货物到港受损、数量与单证不符或保险公司要求独立检验时,就需要港口检验服务。关键是要在货物离开码头前完成:提走之后,几乎无法证明货损发生在哪里。
在海参崴、东方港和纳霍德卡,检验涵盖集装箱、件杂货和散货,装货和卸货时均可进行。报告按保险公司、承运人和供应商均可接受的标准出具。
规格
规格 · 港口检验. 标准条件 · 检验范围按具体货物和目的确认
服务
- 类型
- 货物及集装箱检验、水尺计重、装箱监督
- 港口
- 海参崴、东方港、纳霍德卡
- 可选
- 与承运人联合检验、报告翻译
条件
- 时效
- 1 天内到场,1–3 天出报告
- 单证
- 含附照片的报告
- 币种
- USD / RUB
物流环节
- 检验前
- 目的、保险人、安排检验
- 检验
- 状况、数量、照片
- 检验后
- 批注、通知、报告
费用
- 基础
- 按次或按船计费
- 附加
- 集装箱摆放、海参崴以外出勤 — 按实际
服务构成
- 01
申请
受理申请:货物、检验地点和时间、目的(保险索赔、验收、与承运人争议)。若货物已投保,核对保险人对检验员的要求。
当天 - 02
安排检验
与码头协调接触货物、摆放集装箱或登轮,必要时邀请承运人和码头代表联合检验。
1 天 - 03
检验
检查货物、包装、铅封和绑扎,清点件数;散货在装卸前后读取吃水。所有情况拍照并标注地点和时间。
数小时起 - 04
批注与通知
在货物出港前将批注写入大副收据、交货记录或设备交接单,并向承运人发出书面货损通知。
检验当天 - 05
检验报告
出具检验报告:货物状况和数量、货损清单、可能原因、照片。水尺计重则附货物重量计算。
1–3 天
问题
在收货人仓库才发现货损——承运人答复交货时无任何批注。
在货物出码头前检验,在交货记录或 EIR 上批注,并书面通知承运人。
保险公司拒赔:检验未通知保险公司,或报告不符合其要求。
检验前通知保险人,按保单条款确认检验员及报告内容。
散货单证重量与实际不符,又无法整批过磅。
在装卸前后进行水尺计重——这是公认的散货计重方法。
单证
检验员需要的单证。交货条款决定风险在哪里转移——也就决定了在哪个港口检验更重要、由谁提出索赔。
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
- CIF / CIP
- 卖方投保、买方索赔——需在目的港检验
- FOB
- 装船后风险转移——装货检验保护卖方
- DAP
- 至目的地前风险在卖方——交货时检验可解决争议
单证流程
- 提单
- 承运时的数量、描述及批注
- 发票与装箱单
- 核对实际数量和价值的依据
- 保险单
- 承保条件及保险人对检验的要求
- 码头记录
- 理货单、交货记录、设备交接单(EIR)
- 船舶资料
- 水尺计重所需——吃水标志、静水力表、压载及燃油数据
常见问题
水尺计重是根据装卸前后的船舶吃水,结合舷外水密度、压载及船舶物料,测算散货重量。适用于无法整批过磅的货物,如煤炭、矿石、化肥。结果作为与买方结算及数量索赔的依据。
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:货物状况和数量、货损清单、可能原因,以及标注地点和时间的照片。必要时在大副收据、提单或交货记录上批注。报告通常在检验后 1–3 天出具。
检验员由某一方聘请——货主、保险人或承运人,但其职责是客观记录事实,而非为某方辩护。因此独立报告能被争议各方接受。若货物已投保,最好事先与保险人确认检验员。
未作货损批注前不要提箱:在设备交接单或交货记录上批注,拍摄铅封和箱体并联系检验员。若已投保,立即通知保险人。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;隐蔽货损须在《俄罗斯商船航运法典》规定的短期限内通知。
价格取决于检验类型、货量和地点:单箱检验、件杂货批次检验和船舶水尺计重的计价方式不同。码头摆箱费及前往东方港或纳霍德卡的费用另计。收到货物说明后给出准确报价。